保障就业,实现双赢
目前,我国就业平等权的保障状况还有一些不足。全国政协常委陈万志指出,《劳动法》只规定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和宗教信仰方面的歧视,对其他歧视均无认定,这使人们在观念上产生混乱,认为除此以外的差别待遇都不属于就业歧视。全国人大代表杨云女士则认为,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就业平等,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予以支持,对侵犯就业平等的情况也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,因而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;一些地方虽然出台过相关行政法规,如广东省的《广东人才市场治理条例》,操作性也不够强。“法律的缺失,造成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法强有力地干预此事”,她不无焦虑地指出,“正因为如此,就业歧视的事态才会越来越严重。”蔡定剑教授认为,除了我国目前立法方面不够完善以外,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对此缺少熟悉。他倡导法官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,在反歧视诉讼中主动担负起应有的责任。
“我国已经明确了促进就业的积极政策取向,而且走过了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时代,就业已经成为民生之本”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郑功成教授评价说,“在这样的背景之下,就业歧视现象严重扭曲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行为,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,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,造成了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。”他认为有必要就反就业歧视进行立法,在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: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、性别、学历等非凡要求的行业或单位或岗位,此外则属于严格禁止范围;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;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;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责;明确规定受歧视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。
在立法的同时,政府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保障平等就业,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来负责相关事务。有关专家提出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,设立公平就业委员会,由其负责对用人单位的治理层进行就业平等的教育培训、向应届生求职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,甚至作为受歧视者的代理人出庭起诉。
保障就业平等,归根结底还是有赖于应届生求职者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。许多人在应届生求职过程中,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益,而是相信并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,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。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关于就业歧视的诉讼,但相对于普遍存在的类似事件,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可谓微乎其微。权利意识的薄弱使社会的弱者失去了自我救济的能力,而维权机制无法在维权意识缺席的情况下自动发挥作用。因此,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就业歧视的问题,还是要立于公民“认真对待权利”。